房企以物抵债偿还建筑公司债务,如何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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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A建筑有限公司和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至此,一场历时几个月的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以房抵债实务处理
税务部门收到司法拍卖涉税需求
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收到一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调查取证函》。函中写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城东区的某处房产经司法拍卖,以物抵债,偿还欠A建筑有限公司的1700万元债务,需要城东区税务局协助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向法院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城东区税务局立即成立调查工作小组,有着40年税龄、办案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邸慧龙担任组长。
“这是我们第三次与法院合作,前两次我们都成功以最优方式依法追缴了应入库税款。”邸慧龙基于前两次税务与法院的合作经验,对完成这次任务充满信心。
据了解,2019年城东区税务局就通过与法院密切协作金,成功处理两次欠税案件,依法追缴税款上千万元。其中,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追缴税款案凸显税务与法院协作的重要性。2019年1月,城东区税务局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发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但经多次下达催缴通知和限期改正通知,该公司既未按期补缴税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年5月,税务人员通过第三方信息得知,该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欠债,法院判决该公司胜诉,有关债务委托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城东区税务局立即与执行法院联系,提出从执行款中扣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欠税款。其间,全国有4家法院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申请,要求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获得的执行款3200万元进行债权分配。为避免这些执行款被4家法院强制划扣,城东区税务局及时向执行法院发函请求延缓分配执行款,同时积极促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城东区人民法院与城东区税务局座谈,就如何分配有关执行款项深入讨论。最终,根据税收征管法、《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基于税收优先权原则,成功追缴税款及滞纳金600多万元。
成功解决特殊情形的税款计算问题
“但这次的情况有些特殊,我们不能照搬前两次的经验。”邸慧龙遇到了新问题。
原来,本案中,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城东的某处房产,法院经评估确定其市场价为3048.7万元,但该房产在司法拍卖中两次流拍,流拍价为1707.27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此流拍价以物抵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确定标准是什么?如何做到既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
围绕这些关键点,邸慧龙穗带领调查工作小组,一方面翻阅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等十几部法律法规,研究数千条条款;另一方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涉事双方展开一次次讨论。
最终,基于有关房产已经过司法评估、拍卖程序,且法院确定的流拍价是该房产综合各方因素的公允价值,城东区税务局决定以流拍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A建筑有限公司和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物抵债各自需要缴纳的税费。
延伸学习:
有关各方对涉税处理作出积极评价
对于这个处理决定,本案申请执行人A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表示满意:“是以市场价还是以法院流拍价为计税依据,关乎公正公平,我十分关切。城东区税务局通过大量研究、沟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柔性执法,让我感受到了税务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作为本案被执行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赞叹:“在一次次沟通中,我见识了税务人员的敬业、专业。”
“法院与税务部门的这种密切互动,有效提高了法院处置疑难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力促进了国家税款追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处副处长邵凤娟说。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文宝表示,实践表明,“法院+税务”联动机制能够推动法院和税务部门源之间形成业务协作、信息共享、工作互促的局面,促进双方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和税务部门的联系,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各单位联动的执法大格局。”他说。
据悉,下一步,城东区税务局将进一步深化与各级法院合作,重点就不动产司法拍卖涉及的应缴税费测算、征收、历史欠缴税费申请受偿等方面难题解决探索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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